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美瞳變毀瞳


光彩隱形眼鏡俗稱“美瞳”,時下在愛美的年輕婦女中十分流行。然而戰場上銷售的某些進口美瞳竟是假冒偽劣商品,所謂的進口材料實為黑工廠加工而來。往日,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了一道非法製售假冒偽劣光彩隱形眼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偽造生產默許,非法加工生產光彩隱形眼鏡112萬餘瓶,案值高達人民幣592萬餘元。
  近200萬瓶“美瞳”冒用他人生產批號
  去年,有群眾進步海食藥監部門舉報,稱佩戴了上海光大眼鏡公司販賣的“美瞳”後,眼部呈現不適症狀,懷疑系假冒偽劣商品。接報後,食藥監部門即可循序漸進了突擊瞭解,窺見該公司倉庫內存放了大批作用品牌的美瞳商品。在比對了這些東西的生產承諾證後,其生產批號均為冒充他人。由於案情要緊,此案被移交至公安部門,並被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後,窺見該公司法人代表謝四和及其私人助理馮一華有基本作案嫌疑,並於去年8月將兩人傳喚到案。經查,光大公司於2009年4月和2011年6月嗣後吸取可用於隱形眼鏡的“魅瞳”和“閃亮傳奇”商標註冊證。取得註冊商標後,兩人後首印刷了“閃亮傳奇”、“魅瞳”、“魅瞳巧克力”、“魅瞳NEWMX”等字樣的商標200多萬份,而商標上的生產批號均為冒用他人,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也均為隨意編造。一切試圖完善後,謝四和、馮一華兩人在明知不具備《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算數證》的現狀下,找到廣州某視覺科技公司委託其生產不貼商標的顏色隱形眼鏡78萬餘片,委託青島某光學製造有限公司生產色澤隱形眼鏡120餘萬片。
  隨後,兩人再度計畫員工在公司倉庫內將當初非法製造的商標貼在裸瓶隱形眼鏡外包裝上,將這些物品偽裝成進口商品上架銷售。
  假冒色彩隱形眼鏡費用僅2元左右
  現今,商場上販賣的光彩隱形眼鏡大多金額在50元左右。據謝四和交代,他們非法生產的這些隱形眼鏡支出卻只有2元左右,加上印製商標、包裝等,成本也固然7元左右。“這些偽劣東西之以至能有如此大的商場,與其低價有著密切的涉及。”承辦檢察官通告記者,這些物品雖然在販售環節會綿綿加價,但到了市場上價值相同只有正規物品的一半左右。
  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還發現,這些東西大多轉道上海一些大型眼鏡批發商場販售,銷售地帶遍布全國各地。承辦檢察官說,犯罪嫌疑人在販售這些假冒偽劣隱形眼鏡時,平淡是將金錢高的正品擺在顯眼處,有顧客提出想買便宜點的時,他們便從隱蔽角落處拿出這些東西。“或許顧客對東西質量表達懷疑,他們便會以這些產品牌子名氣不響才價值便宜搪塞從前。”
  巡行對犯罪嫌疑人銷售記錄的統計,檢察機關發現決定這些假冒偽劣眼鏡的重要群體是年輕人。“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了年輕人愛美但再不想花費太多的心理,在印製這些商標時大多定奪一些年輕人喜歡的樣式。”承辦檢察官展示,由於隱形眼鏡屬於醫治器械範疇,生產商若不具備相關生產允許,其製作工藝與衛生由來大多不過關,佩戴後極易重現不良時效。“隱形眼鏡是直接接觸眼睛的商品,除細菌超標會對人體引起危害外,偽劣色澤鏡片上加鍍的光彩未經嚴格料理,會誘發角膜炎、角膜潰瘍、乾眼症等多種眼疾,更為危險的是鏡片上的色澤物質一旦脫落粘附在眼睛上,越加會引起失明。”
  ■記者研究
  假冒商品共享同一“註冊號”
  昨天下午,記者來到滬上著名的眼鏡戰場——青雲路市場前進實地探訪。在一家眼鏡店,記者見到櫃檯上擺放著各種品牌的色彩隱形眼鏡,價位也高低不一。如知名品牌強生、博士倫等,其“年拋”東西價值多在150-300元左右;但也有一些不知名的品牌,其“年拋”物品只需30元到90元左右。
  在一家店舖內,營業員聽說記者想買便宜點的“美瞳”,便注重了沙宣和卡姿萊兩個品牌的東西,金額均是60元。
  記者窺見 開眼頭,這兩個品牌的“美瞳”包裝未展開任何封裝,瓶口上的橡膠蓋隨手可打開。重新詳密一看,這兩個產品包裝上印製的生產准許證號也一模相等,均是國食藥監械(準)字320317號。記者提出異議,但營業員以一句“買的人眾多的,不易有假”搪塞往常。隨後,記者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看管總局官方網站上輸入該施護器械註冊號後,找尋盡頭為“空”。
  除了眼鏡批發商場外,某些電商網站和微博也造成假冒美瞳扎堆的據點。記者在某購物網站上搜尋“美瞳”,整治到眾多金額低至二三十塊錢的物品;而在微博上,一些不良商家也以低價為誘餌,向年輕人兜售假冒“美瞳”,售出後商家則就可關閉評論效力,甚至註銷賬號。
  劣等“彩片”氾濫凸顯監管漏洞
  去年3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告訴,尋求自2012年4月1日起 割包皮,未吸取裝飾性顏色平光隱形眼鏡類物品就醫器械註冊證書,以及相盡量生產、調理資質證書的,不得生產和管理該類產品。然而徐匯區檢察院在辦理這起案件時卻察看,監管部門對色澤隱形眼鏡的監管也僅限於生產、保管資質的審查上,在具體環節的監管上則表示萬般薄弱。“一旦企業獲得了生產或銷售資質後,其生產場所是否達標、販賣環節是否嚴格把關,監管部門很少過問。”
  針對該起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突出關鍵,承辦檢察官倡議,由於顏色隱形眼鏡已被公認為Ⅲ類治療器械,相關部門盡量當盡快落實國家規準,如在生產環節,對車間的微生物齊頭並進控制以達到無菌的熱望等;而在銷售環節也必須嚴格把關,熱望販賣者俱備相關的販賣資質,並熱望經銷商對隱形眼鏡的進貨渠道和相關平穩標准前進把握,由監管部門定期對其齊頭並進定期抽查。
  況且,對隱形眼鏡負有監管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建議當鞏固日常的聯動,採取線索共享、一起監管的原理。一經窺見偽製隱形眼鏡的舉報應該線索,各個執法部門除著想單獨執法外,還盡可能當協同對所有制假、售假鏈條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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