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2日 星期四

只有「辭職」或「離去浸大」2個釐定?

浸大的外判保安公司清潔公司合約均將於本月底屆滿,繼約140名保安被逼與浸大「重頭來過」辭職再會談後;約110名外判清潔工如欲留在浸大工作,必須重新對談並於72小時內獲聘,全副過程不超越一星期,下月底將與新外判公司簽約。據悉舊外判商曾「教導」清潔工要麼主動辭職、要麼跟舊外判商離開浸大,舊外判商暫未對此作出回盡可能。新外判商則答應會向工友建議原有福利待遇,有工會代表指,工友若「企硬」既不辭職、重新不簽署改變工作環境的新合約,可望獲遣散費或累年報效金。

浸大和「莊臣有限公司」的清潔工外判商合約將於本月30日到期,屆時「莊臣」轄下90多名日更工友及20多名夜更工友,將無法絡繹在現在的浸大校園環境工作。浸大學生組織「浸大社關」成員黃雅雯指,是次受成效的清潔工友中,於浸大工作的最長年資長達15年、其中為「莊臣」工作的最長年資亦達9年。

經爭取後新外判商許諾提供原有福利待遇
受成效工友若希望繼續在浸大工作,需向浸大清潔合約新外判商「惠康場地盡職有限公司」盡可能徵。「浸大社關」及職工盟均展現,上周五浸大物業處代表曾簽署容許書,許可監察現任浸大清潔工於新外判商「惠康」的福利,如「工友可於約談後72小時內得知是否獲聘」、「新合約中工友所得薪金將不低於原有薪金」、「原有工友毋須有3個月試用期」、「每日工時為6小時的工友合共有30分鐘有薪休息年華」、「工友不太會因年紀理由而拒遭聘用」等。「惠康環境報效有限公司」對此回應該指,將會舉行准許書上「浸大監察的條款」。

黃傑業表現,照常工友已於本周一或二並進談話,及暫未有人逾時收到獲聘通報。楊小姐表現,據悉有個別工友一度獲知會將降職減薪,但經各方爭取後,每名工友將於「惠康」所獲的待遇不容易差於原有在「莊臣」所享有的。


只有「辭職」或「離去浸大」2個釐定?
一個不願透露姓名的浸大現職清潔公司員工展示,「莊臣」曾在簡介會中「教導」工友們,要麼主動辭職即作罷陣子服務金及遣散費、要麼跟隨「莊臣」離去浸大。而他當年與「莊臣」簽署的合約中,有列明工作原址是浸大校園,但應許有「慘重或突發的調動」。職工盟物業管理工會總幹事黃傑業指,莊臣將陣兒把這批清潔工友調離浸大,即不反之緊急或突發的調動。以致當今是舊外判商無法又實踐僱主本分、提倡與合約適宜的工作地面予雇員。

「浸大社關」象徵曾就此問訊勞工處,勞工處代表回答指因舊外判商單方面修訂合約內容(即工作地區),工友若「企硬」既不辭職、重新不簽署對換工作地址的新合約,而舊外判商又未能再度提倡照常事由的工作,工友們可望獲遣散費或陣子投效金。勞工處回應該指,如僱根由某地方的工作務求量縮減而解僱僱員,此舉動可被視作「裁員」;但僱主可在僱傭合約終止日7天或以來,苛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是否可因工作地段的轉變,而將掉換僱傭合約條款視為不合理,需視乎個別個案的理論及資料,與及相關僱傭合約中的條款而定。

不然新合約的條款並不遜於向來合約,僱員拒絕續約或簽署新約,將無權得到遣散費。黃傑業力持,工作地點的替換,對多數工友來說是「遜於」原有的工作緣由:「多數工友興許都是住旁邊地段,可能將他們調往其他地方,即是額外交通精力和費用。」

浸大教職同事會秘書楊小姐表達,據悉現時仍未有清潔工向「莊臣」遞交辭職信。該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浸大現職清潔工表現,因自己剛好年滿65歲,雖說不提交辭職信也可獲終古服務金及將自動退休。本報至截稿前未得到「莊臣有限公司」的回覆。浸大宣布人象徵,將會繼續敦促承辦商何必參考勞工法例措置有關清潔工的勞資事務,蘊含遣散費及良久效力金的旅途;浸大清潔公司與新承辦商的合約中已訂明,新承辦商務須優先考量聘請舊承辦商的現有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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